交通安全教室 (十二)

難以避免的交通肇事責任-「帝王條款」
  交通事故肇事責任由一方完全承擔的只佔少數,大多數的交通事故案件,雙方皆需承擔部分責任,其中被戲稱『帝王條款』的就是用路人常常難以避免的肇事原因,主要有兩條:
第一、行經無號誌的交叉路口,應減速慢行,做隨時停車之準備。(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
減速慢行的定義就是要減速到能隨時停車,也就是說發生車禍大多代表無法隨時停車。
第二、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
刑法也規定「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則為過失」,除非從行車紀錄器、路口監視器等證明自己善盡注意義務,即使以正常車行速度依然無法避免事故發生。
  雖然以上兩條看似不合理,但避免擁有「優先路權」者就以為自己能橫衝直撞,還是有存在的一定需求性。
  但是若對方有傷亡,只要有了部分過失責任,那麼就觸犯刑法的「過失傷害罪」,以及民法的侵權行為,對方即可請求損害賠償,請求的範圍包含:
1.醫療費用
2.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賠償費用:如看護費、義肢()、交通費、營養補品費(需醫
生處方)等等
3.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賠償
4.停業的損害(薪資)賠償
5.精神慰撫金
尤其是「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賠償」、「精神慰撫金賠償」,按照年齡、尚餘勞動年數、收入能力來計算,越年輕、收入能力越高,賠償金額也就越驚人。例如外科權威醫師、知名鋼琴演奏家,即使只有手指頭殘廢,但因為等同喪失原本的收入能力,很可能因此向對方求償數千萬元,那麼就算只是背負肇事次因,計算過後的賠償金也可能是家庭無法承受的巨大負擔。

  因此,只要有駕駛車輛的用路人,一定要安裝行車記錄器以及投保足夠的『第三人責任險』,千萬不要心存僥倖,省了小錢卻要背負龐大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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