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教室
(十七)
※Q發生車禍提告刑事過失傷害罪,是否僅甲種診斷證明才具備法律效力?
A:按醫師法第11條: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醫師法第17條:醫師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之交付。醫療法第76條第1項: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元旦佛教正心會於花蓮光復啟建百日超薦法會 法會殊勝圓滿 去年9月23日樺加沙颱風造成花蓮馬太鞍堰塞湖溢流重創光復鄉等地,世界佛教正心會曾於111年來到花蓮光復、鳳林等地舉辦行動佛殿環島祈福法會,特於民國115年元旦假光豐地區農會超市前停車場啟建「花蓮光復鄉九二三水災百日超薦息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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