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教室 (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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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發生車禍提告刑事過失傷害罪是否僅甲種診斷證明才具備法律效力?

A:按醫師法第11條: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醫師法第17條:醫師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之交付。醫療法第76條第1項: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綜上法條規範,醫生需親自診察才可開立診斷證明書,開立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並無區分有所謂甲種乙種診斷證明之不同。就訴訟上而言,只要是醫師依據診斷所開立之診斷證明,自得作為訴訟上之證據。若有紀載不明或有疑義之處,檢察官或法官可透過偵查或訴訟上證據調查的程序傳喚醫師出庭作證以釐清事實。並無甲種診斷證明始得用於訴訟,乙種診斷證明也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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