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教室
(十七)
※Q發生車禍提告刑事過失傷害罪,是否僅甲種診斷證明才具備法律效力?
A:按醫師法第11條: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醫師法第17條:醫師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之交付。醫療法第76條第1項: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今天去了兩場不同的告別式,一場有陣容龐大的治喪委員會,而且委員會裡的社會賢達人士,今天出席也不少,應該是有千人以上出席這場告別式,但就是排場,這些人瞻禮過後,又如何呢?能為亡者帶來什麼利益?只能總結出他們經營事業、人脈、家庭很成功,但這些經營中,又何嘗不是黑白業相雜呢?另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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