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教室
(十七)
※Q發生車禍提告刑事過失傷害罪,是否僅甲種診斷證明才具備法律效力?
A:按醫師法第11條: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醫師法第17條:醫師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之交付。醫療法第76條第1項: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新竹弟子許永祥師兄及史書乙師姐的父親過世,以下為夫妻兩人的感想,與師兄師姐分享! …..父親長久以來有一些老人病,身體並無大礙,但就這麼突然離世,我們除了感嘆人身就這麼脆弱,人生就是這麼無常,更應當要把握當下的認真學佛,讓修行融入我們的生活之中。 弟子們一家人都非常感恩具足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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