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教室 (十五)


警察取締追蹤稽查,致逃逸者車禍重傷,有刑責嗎?

無罪理由:

  1. 依法令之行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l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條有明文規定。
  2. 警察的追蹤取締舆違法逃逸交通事故無相當因果關係:警察若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即無肇事原因,
  3. 責肇事責任。違法逃逸行為是其自由意思,在一般客觀的情形下,警察的追蹤取締,並無普遍的傾向會導致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因此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3.本案不可歸責於警察

依刑法學上客觀歸責理論,製造不被容許的危險,才有過失的問題。警察的

攔檢稽查或追蹤取締對於雙方本來就有危險,但這是法治社會所容許的危險, 如許多正當活動,往往也製造—些被「容許的危險」,例如賽車,拳擊,開刀醫療行為等。違法者係自陷危險之中,他可以自由決定要不要逃逸及如何逃逸?(自己決定如何駕駛?速度多快?)依一般客觀情形下,警察追蹤取締與其發生車禍並非常態;反觀若追蹤的警察不小心發生車禍,是否可歸責於被追蹤的違規人?當然也不可以歸責違規人,因為警察駕車追蹤之行為係在自己自由意思下,如何避免自己的危險?如何駕駛?當然應由自己負責。本案警察在其後方追蹤,並無製造任何不被容許的危險,故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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